(2017)川1303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芳诉被告罗翠华、徐方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芳,徐方真,罗翠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917号原告刘小芳,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徐方真,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罗翠华,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芳诉被告罗翠华、徐方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小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芳撤回对被告罗翠华、徐方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小芳承担。审判员 任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清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