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河宇、李跃灵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河宇,李跃灵,张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刑终341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河宇,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渑池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义马市。2016年8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川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跃灵,男,1960年8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灵宝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灵宝市。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川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爱梅,女,1971年8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渑池县,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住渑池县。2016年8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河宇、李跃灵、张爱梅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一案,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川08刑初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河宇、李跃灵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7月中旬,被告人李跃灵向被告人赵河宇购买炸药、雷管,用于无证开矿。7月24日上午,李跃灵驾驶豫M×××××牌商务车到达河南省渑池县第一高中附近,将车交给赵河宇安排的被告人张爱梅,张爱梅驾车到渑池县省道314线“阳坡岭”,赵河宇与张爱梅将从员江劳(在逃)处购买的炸药转移到车上,返回原地交给李跃灵,李跃灵支付张爱梅37800元货款。后张爱梅受赵河宇的指使,给李跃灵送去10盒雷管。张爱梅获利300元。当晚20时许,李跃灵驾车行至京昆高速四川省广元市七盘关收费站时,被民警挡获,民警从车内查获947.16公斤炸药、1443枚雷管。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的物证、书证、搜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判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在赵河宇与张爱梅的共同犯罪中,赵河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爱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李跃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原判认定,被告人赵河宇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李跃灵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爱梅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收缴在案的炸药947.16公斤、雷管1443枚、炸药防水袋4卷、白色炸药防水袋4捆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河宇违法所得人民币37800元,被告人张爱梅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赵河宇上诉提出:其非法买卖爆炸物的目的是用于开矿,并无其他用途。其协助员江劳将爆炸物转让给李跃灵,没有获利。爆炸物被查获没有流入社会造成危害。鉴定意见存在瑕疵。其主观恶习不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李跃灵上诉提出: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其购买、运输爆炸物的目的是为了开矿。其被查获时没有撞卡、脱逃等行为。其归案后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量刑上没有得到体现。其没有前科,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中旬,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跃灵因在甘肃省文县无证开采金矿需要购买炸药和雷管,便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河宇联系,欲向赵河宇购买40件炸药(每件8包)、10盒雷管(每盒144枚),并商定了具体的价格。赵河宇又与员江劳(在逃)联系说李跃灵欲购买炸药和雷管的事宜,并与李跃灵约定在河南省渑池县交易。同月24日上午,李跃灵驾驶豫M×××××号牌商务车从灵宝市到达渑池县第一高中,将车交给赵河宇安排的原审被告人张爱梅。张爱梅驾车到渑池县省道314线“阳坡岭”,与赵河宇一道将从员江劳处购买的炸药转移到车上,返回渑池县第一高中将车交给李跃灵,李跃灵支付张爱梅货款37800元。后李跃灵发现车上没有雷管,张爱梅便与赵河宇联系,赵河宇安排张爱梅到义马市耿村煤矿租住房,拿来10盒雷管交给李跃灵。当日20时许,李跃灵驾车行至京昆高速四川省广元市七盘关收费站时,被民警挡获,民警从车内查获947.16公斤炸药、1443枚雷管。张爱梅将李跃灵购买炸药、雷管的款项转交给赵河宇后获利3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24日20时许,民警赵某某、丁某某等人在京昆高速四川七盘关收费站出川方向设卡检查时,从一辆牌照号为豫M×××××的小型客车后备箱、后排座上发现40袋疑似炸药、10盒疑似雷管,挡获驾驶员李跃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8月7日,民警将出卖爆炸物的赵河宇、张爱梅抓获归案。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记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照片,证实民警扣押了李跃灵的40袋疑似炸药、10盒疑似雷管(共1443枚)、豫M×××××小型客车、银行卡、手机、行车记录仪等物,提取疑似炸药样本。经称量,40袋疑似炸药净重947.16公斤(疑似炸药和疑似雷管暂存于朝天区民爆公司库房)。民警抓获赵河宇、张爱梅后,扣押了二人的手机、机动车驾驶证、转账凭单、银行卡、耳环等物。民警搜查李跃灵位于甘肃省文县范坝乡高桥沟村李家坪的金矿工棚,查获4捆白色炸药防水袋、1卷黄色炸药防水袋,予以扣押。搜查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耿村煤矿赵河宇租住房,查获手机、汇款凭单、编织袋等物,予以扣押。3.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爆字(2016)第10号鉴定报告、聘书复印件,证实经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组织施某、高某1两位专家,对民警从947.16公斤疑似炸药和1443枚疑似雷管中随机抽取的4卷炸药、4枚雷管样品进行鉴定,意见为:4卷炸药主要成分为硝酸铵、油类、木粉。单个药卷爆炸威力约90gTNT当量,947.16公斤该硝铵炸药爆炸威力约568.30公斤TNT当量。4枚雷管为8号工业雷管,雷管装有猛炸药和起爆药,具有正常起爆能力,单发雷管爆炸威力约1gTNT当量,1443枚该雷管爆炸威力约1443gTNT当量。高某1系公安部聘请的特大火炸药爆炸事故调查专家,施某系公安部爆破工程安全技术考核专家组成员。4.农村信用社客户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5月17日,赵河宇向员江劳汇款29000元,同年6月27日汇款15000元。2016年5月21日,李跃灵向赵河宇汇款2000元,同年7月14日汇款5000元。5.车辆登记证信息,证实豫M×××××牌小型客车所有人为李跃灵之女李某3。6.民用爆炸物购买证、爆炸物出库明细表,证明2016年7月4日,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购买岩石膨化硝铵炸药9000公斤;2016年7月7日,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栾某县分公司购买岩石膨化硝铵炸药9000公斤;2016年7月13日,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陕县分公司购买岩石膨化硝铵炸药9000公斤。以上炸药均已销售出库。7.户籍信息,证实赵河宇、李跃灵、张爱梅的身份情况,三人均系成年人。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李跃灵之子,其父李跃灵在开金矿。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李跃灵这几年一直在甘肃开矿,李跃灵开矿所使用的爆炸物不清楚是从哪儿来的。李跃灵被抓获时开的商务车是李跃灵女儿的。10.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其所在的河南省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4日共生产了24.72吨膨化硝铵炸药,分别销售给了灵宝分公司9吨、栾某分公司7.752吨、陕县分公司7.968吨。11.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河宇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李跃灵说在甘肃开矿需要40件炸药,让赵河宇帮忙联系,赵河宇与李跃灵商量好炸药700元一件,雷管680元一百枚。赵河宇给员江劳打电话说:“我伙计需要点炸药,给我联系几十件。”员江劳说:“行。”赵河宇与李跃灵商量7月24日李跃灵开车到渑池县第一高中来接货。7月24日,赵河宇给张爱梅打电话叫张爱梅到渑池县第一高中门口接李跃灵,把李跃灵的车开到314省道旁边。一个40多岁的男子开农用车把炸药送来。赵河宇和张爱梅把40件炸药装到李跃灵的车上,张爱梅把车开去还给李跃灵。过了一会,张爱梅说没有雷管,赵河宇就让张爱梅到租住房拿雷管给李跃灵。当天,张爱梅给了赵河宇3万多元钱,赵河宇给了张爱梅600元好处费。第二天,赵河宇把钱给了员江劳。赵河宇辨认出员江劳。1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跃灵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17日左右,李跃灵给赵河宇打电话问:“你有没有雷管和炸药?我要40包炸药和10盒雷管。”赵河宇答应帮忙联系。7月23日,赵河宇打来电话说:“东西准备好了,炸药700元1件,1件8包炸药,雷管1个6.8元,1盒144个,到渑池县来拿炸药和雷管。”7月24日,李跃灵开着商务车从灵宝市出发。路上,赵河宇打电话叫李跃灵到渑池县第一高中,说有个女子在那里等。李跃灵到渑池县第一高中门口后看到一个女子,女子见到李跃灵后叫李跃灵把车子交给女子去装货。过了1个多小时,女子开着车回来了。女子下了车,李跃灵把37800元现金交给女子。女子说:“雷管我没带,之前老赵没给我说,你到渑池西服务区等着,我去把雷管拿来给你。”不久,女子拿来1纸盒雷管。李跃灵开车朝西安方向走,开到四川七盘关收费站时就被警察查了。李跃灵开的金矿位于甘肃省文县范坝乡高桥沟,李跃灵准备把炸药和雷管拿到矿上开矿。李跃灵的金矿没有合法手续,不能通过正规的渠道购得炸药和雷管。李跃灵辨认出赵河宇、送货的女子(即张爱梅)。13.原审被告人张爱梅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20日左右,赵河宇给张爱梅打电话,叫张爱梅到渑池县第一高中门口接一个车牌照为豫M的商务车,并让张爱梅把车开到韶州路下面。张爱梅到渑池县第一高中门口,见到了那辆商务车,车里的男子把钥匙交给张爱梅。张爱梅开车到韶州路下面,给赵河宇打电话。过了一会儿,赵河宇来了,赵河宇在那里打电话。不久,一辆农用三轮车拉了40件炸药过来。张爱梅和赵河宇把炸药装上男子的商务车。张爱梅把车开回去交给男子。男子给了张爱梅一个黑色的塑料袋,里面有几万元,男子说是货款,让张爱梅转交赵河宇。男子看了一下炸药,没有雷管,就给赵河宇打电话。赵河宇就打电话让张爱梅到渑池县耿村煤矿出租房拿雷管,张爱梅到出租房找来雷管,到渑池县服务区交给了男子。回来后张爱梅把钱交给了赵河宇,自己留了300元作为车费。14.视听资料,证实民警检查豫M×××××牌照车辆、搜查李跃灵金矿、对炸药进行称量,讯问赵河宇、李跃灵、张爱梅时均制作了的同步录音录像。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河宇、原审被告人张爱梅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将炸药和雷管卖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跃灵,并将炸药和雷管运输到交易地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跃灵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赵河宇、张爱梅处购买炸药和雷管后,欲运往甘肃省,三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三原审被告人非法买卖、运输炸药947.16公斤、雷管1443枚,数量大,属于情节严重。在赵河宇与张爱梅的共同犯罪中,赵河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张爱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李跃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赵河宇所提“其非法买卖爆炸物的目的是用于开矿,并无其他用途。其协助员江劳将爆炸物转让给李跃灵,没有获利。爆炸物被查获没有流入社会造成危害。鉴定意见存在瑕疵。其主观恶习不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赵河宇明知是爆炸物而非法买卖、运输,其动机是用于开矿还是有其他目的,不影响对其定罪。赵河宇是否在此次非法买卖中获利,亦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爆炸物被及时查获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但赵河宇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数量大,情节严重,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本案鉴定人施某、高某2人是公安部聘请的爆破工程安全考核、特大火炸药爆炸事故调查方面的专家,具有鉴定资质,其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方法、意见正确。原判根据赵河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李跃灵所提“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其购买、运输爆炸物的目的是为了开矿。其被查获时没有撞卡、脱逃等行为。其归案后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量刑上没有得到体现。其没有前科,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非法买卖、运输炸药最低数量一千克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李跃灵犯罪的动机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罪。李跃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的情节原判已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款、第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建宁审判员 栗 谷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颜学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上诉,维持原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