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陆勤成、杨尚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勤成,杨尚银,陈昌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329号申请执行人:陆勤成,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镇三十埠村三房郢组。委托代理人:尹奇,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尚银,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瑶海区磨店乡张店村上卫庄村民组。被执行人:陈昌秀,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瑶海区磨店乡张店村上卫庄村民组。本院在执行陆勤成与杨尚银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晓林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宋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