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1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青武与王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武,王显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635号之一原告:青武,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珊珊,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显波,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青武与被告王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青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武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审 判 长 余建华人民陪审员 滕巧红人民陪审员 陈俊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