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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民初1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青武与王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武,王显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635号之一原告:青武,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珊珊,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显波,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青武与被告王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青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武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审 判 长  余建华人民陪审员  滕巧红人民陪审员  陈俊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