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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民终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宋某与佟某、唐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佟某,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10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秀梅,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伟,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某,女,1934年4月30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专,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桂芹,女,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霞,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佟某、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52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某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九百元,由上诉人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艳玲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赵艳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云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