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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徐伸奎诉罗兴伦、刘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伸奎,刘明国,罗兴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635号原告:徐伸奎,男,汉族,1983年04月13日生,住赫章县可乐乡。被告:刘明国,男,汉族,1985年03月08日生,住赫章县安乐溪乡。被告:罗兴伦,男,汉族,1984年10月05日生,住赫章县河镇乡。本院在审理徐伸奎与罗兴伦、刘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5日立案。原告徐伸奎于2017年0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伸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原告徐伸奎负担。审 判 员 李远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苏成泉书 记 员 杨 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