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江靖华、罗宝国、姚新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靖华,罗宝国,姚新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财保19号申请人:江靖华,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旌德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申请人:罗宝国,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申请人:姚新莲,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人江靖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宝国、姚新莲名下的账户及房产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621000元。申请人江靖华以其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房地权黄-×××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罗宝国、姚新莲名下价值621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江靖华、钱某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房地权黄-×××号)。案件申请费3625元,由江靖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