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春与张士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男,198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张士军,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关于张春与张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未查得被执行人张春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获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宸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