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洪福、曲英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姜洪福,曲英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907号原告: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工业园区(城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9262478P。法定代表人:王寿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振阳,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成,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洪福,男,55岁,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曲英平,女,46岁,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洪福、被告曲英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书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春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