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徐红玲与倪宏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玲,倪宏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944号原告:徐红玲,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息县,现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贵,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倪宏杨,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徐红玲与被告倪宏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开华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红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红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徐红玲负担。审判员 张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海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