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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3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明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03刑初83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明勇,男,1976年5月3日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址贵州省织金县,现住贵阳市云岩区。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明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赵明勇在本市云岩区和尚坡鸭江寨菜场,趁被害人朱某1不备时,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被告人赵明勇扒窃时被巡防人员发现,其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致使巡防人员受伤,后逃离现场。2017年3月4日,被告人赵明勇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庭审中,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赵明勇犯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赵明勇提出我只是盗窃,没有抢劫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赵明勇在本市云岩区和尚坡鸭江寨菜场,趁被害人朱某1不备时,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被告人赵明勇扒窃时被巡防人员发现,被告人赵明勇在拉扯中,将自己衣服脱下后逃离现场。2017年3月4日,被告人赵明勇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3月1日,被害人朱某1在本市云岩区和尚某,被告人赵明勇扒窃其一部手机,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4日立案侦查;2、被告人赵明勇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明勇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2015年11月被告人赵明勇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4、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5、辨认笔录,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辨认;6、指认照片,被告人赵明勇对衣物、所盗手机及作案现场进行指认;7、扣押、发还清单,证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朱某1;8、疾病证明书,证实证人成某伤情;9、被告人赵明勇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1日被告人赵明勇在本市云岩区和尚坡鸭江寨菜场,趁被害人朱某1不备时,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并当场被巡防人员发现,后被告人挣脱了巡防人员,在和巡防人员拉扯过程中,顺势将衣服脱掉并逃跑;10、被害人朱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1日被害人在本市云岩区和尚坡鸭江寨菜场时被被告人盗窃一部手机,并看见巡防人员抓住被告人,被告人反挣脱逃跑;11、证人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巡防人员,其一直试图将被告人控制,随后被告人将衣服脱掉后挣脱逃跑;12、鉴定意见,证实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赵明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赵明勇提出我只是盗窃,没有抢劫的辩解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明勇在盗窃过程中,被巡防人员发现后,主要采取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程度较小,不应认定为抢劫罪,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价值人民币700元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交的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明勇在盗窃过程中,被巡防人员发现,后双方发生抓扯,但被告人主要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没有实施伤害或殴打等危及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暴力程度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抢劫罪,故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明勇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赵明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明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虞继恒审判员 刘红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