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执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景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执49号之二被执行人张景峰,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现在监狱服刑。被告人张景峰集资诈骗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4)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对该判决中涉财产部分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审查,本案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景峰犯罪所得用于高利放贷、支付高额利息及个人开支等,造成人民币4524.98万元不能归还的事实,与刑事诉讼中无赃款赃物移交执行相一致。本院通过法院与银行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后,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54.1元,并上缴国库。经兰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上点对点查询系统未查询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赴浙江省第四监狱提审被执行人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执4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利平审 判 员 陈立伟审 判 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旭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