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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行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汤学联因诉沅江市黄茅洲镇人民政府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学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行终6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汤学联,男,汉族,1952年5月26日出生,住沅江市。上诉人汤学联因诉沅江市黄茅洲镇人民政府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不服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湘0981行初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沅江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通过沅江市黄茅洲镇人民政府下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汤学联于2013年9月2日与案外人陈世球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属于调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汤学联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上诉人汤学联不服一审裁定,上诉提出: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沅江市人民法院(2017)湘0981行初70号行政裁定,指令沅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起诉或本院直接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汤学联起诉请求确认沅江市黄茅洲镇人民政府将其在沅江市黄茅洲镇萃南村12.3亩(实际22亩)分6.15亩给案外人陈世球的行政行为违法的问题,经查,上诉人汤学联与案外人陈世球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2013年9月2日,上诉人汤学联与案外人陈世球经沅江市黄茅洲镇人民政府下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沅江市黄茅洲镇人民政府依据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将上诉人汤学联承包地经营权一半面积6.15亩确认承包给案外人陈世球的行为,属于调解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一审裁定该调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处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汤学联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傅爱军审判员 谭环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