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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吴飞飞与霍瑞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飞飞,霍瑞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吴飞飞。被执行人:霍瑞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飞飞与被执行人霍瑞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5日恢复执行后,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霍瑞永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4)夏民初字第41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霍瑞永应给付吴飞飞工艺品加工费39324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霍瑞永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霍瑞现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