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与彭蓉信用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彭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住所地:个旧市人民路**号。负责人刘兴国,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孔祥惠,女,1971年7月5日生,汉族,系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龚庭川,男,1987年5月1日生,彝族,系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彭蓉,女,1962年5月31日生,汉族,现住蒙自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彭蓉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4856.19元及利息人民币19901.23元、滞纳金人民币4471.11元,分期手续费人民币36.3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3元,合计人民币1,10507.88元,及从2016年8月31日起止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蓉的工资账户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彭蓉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2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费人民币1558元,由被执行人彭蓉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孔维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