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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其柱与翟红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柱,翟红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817号原告:刘其柱,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翟红禹,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君,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其柱与被告翟红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刘其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柱撤诉。案件受理费298.00元,由原告刘其柱负担。审 判 员  孙振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