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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范家成与四川省西充县莲花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家成,四川省西充县莲花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210号原告:范家成,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30日,住重庆市。被告:四川省西充县莲花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北一段。法定代表人:杜代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家成与被告四川省西充县莲花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7月31日,原告范家成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家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家成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西充县莲花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3元,减半收取5426.5元,由原告范家成负担。审 判 长  梁 辉审 判 员  何 斌人民陪审员  向子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