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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汤国营与汤金林、金坛西渥制衣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金坛支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国营,汤金林,金坛西渥制衣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金坛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541号原告:汤国营,男,195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汤金林,男,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金坛西渥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洮西集镇府前路52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金坛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西门大街27号。负责人:陆晓翼,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春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国营诉被告汤金林、金坛西渥制衣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金坛支公司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国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汤国营负担。审判员  贺献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