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靳展与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展,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2民初2186号原告:靳展,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所地睢县。被告:王龙,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原告靳展诉被告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不还,原告为维护合法��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龙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1份。证明目的;被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经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10月10日,被告王龙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本案事实清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靳展借款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卫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