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汉族,1985年7月10日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生。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富平法院(2016)陕0528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标的额为24219.8元及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邓某某24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标的,本案执行完毕。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执行费2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法院(2016)陕0528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