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薛强强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强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终167号原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强强,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高伟,山东联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强强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7)鲁0303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薛强强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薛强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强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薛强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强强撤回上诉。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刑初2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一文审 判 员 李浩正审 判 员 成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扬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