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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邹城品高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邹城品高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催3号申请人: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西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89748685。法定代表人:杨立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吴海,该公司员工。申报人:邹城品高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峄山镇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057928352P。法定代表人:韩若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洪喜,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因持有的号码��313000522348081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申报人邹城品高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嵩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尉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