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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金宝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宝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213执1186号被拘留人:王金宝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与王金宝、王珠花、王孟方、王恩妙(2017)浙0213执118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金宝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