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19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张浦镇三立鑫精密模具厂、侯芋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市张浦镇三立鑫精密模具厂,侯芋成,唐琼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1929号之二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1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58823508。法定代表人:陈忠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昆山市张浦镇三立鑫精密模具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南北公路,组织机构代码L2010196-0。经营者:侯芋成。被告:侯芋成,男,汉族,1975年3月20日生,住四川省渠县。被告:唐琼,女,汉族,1972年12月19日生,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张浦镇三立鑫精密模具厂、侯芋成、唐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起诉状副本、传票及相关材料,由审判员肖淑红、人民陪审员蔡勇、单江丽组成合议庭,后因故变更为由审判员肖淑红、人民陪审员蔡勇、王宏荣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苏0591民初1929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以被告已将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张浦镇三立鑫精密模具厂、侯芋成、唐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8元,保全费378元,共计726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淑红人民陪审员 蔡 勇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