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晓艺与郑玉卓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艺,郑玉卓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985号原告:李晓艺,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翟记辉,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玉卓,住平乡县。原告李晓艺与被告郑玉卓名誉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晓艺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