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姜洪涛与曲长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涛,曲长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781号原告:姜洪涛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曲长发男,1977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姜洪涛与被告曲长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长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洪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4032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至2016年雇佣原告使用挖掘机、推土机在被告的工地干活,欠原告工时费共计4032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嗣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曲长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作出书面答辩意见,故无辩称。本院认为,被告曲长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据此,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曲长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姜洪涛劳务费40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曲长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新人民陪审员 徐国薇人民陪审员 高洪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