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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1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佩彰与马永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佩彰,马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1执743号申请执行人:刘佩彰,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沁水县郑庄镇人。被执行人:马永胜,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人。申请执行人刘佩彰与被执行人马永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6)沁民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0000万元。本院于同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马永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互相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马永胜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佩彰钻机款131850元(含执行费1850元)。二、被执行人马永胜于2017年4月底前支付1万元:于2017年5月底前支付2万元;自2017年6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支付2万元,直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521执7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 荟执行员 郭贵文执行员 常飞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燕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