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22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杨桂清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清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2刑初129号被告人杨桂清,男,194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粮农,住浦城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生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桂清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辉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杨桂清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浦城县永兴镇下墩村其承包经营管理的“畜牧场后门山”山场(5林班5大班13小班)的杉木擅自采伐,并将采伐下来的四车木材出售,其中二车由刘某运至浦城县城西利晟木业出售,另二车由梁某运至永兴镇烟草站门口堆放,后被他人收购,经浦城县林业刑事技术鉴定意见认定,采伐的林木蓄积量26.9374立方米;其中杉木26.8846立方米,松木0.0528立方米。另查明,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杨桂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桂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永兴镇下墩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承包杉木管理合同、户籍证明、残疾人证、前科情况查询、归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谢某、刘某、梁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桂清的供述与辩解;林业刑事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山场采伐位置示意图、辨认笔录、林业鉴定测树表、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桂清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桂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杨桂清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故根据被告人杨桂清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本院委托浦城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杨桂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桂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季清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杨宇附: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