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执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高宏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高宏成,滕铮,侯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四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坚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杨珏,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员工。被执行人:高宏成,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滕铮,男,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侯书文,女,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关于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主债务人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及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舜泉实业有限公司、担保人高宏成、滕铮、侯书文、舜泉集团有限公司、滕国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甬仲金字第486号调解书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2016)浙02执30号执行通知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裁定对担保人高宏成、滕铮、侯书文按份共有的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大街3号即文苑风情小区16幢16-2房地产(以下简称拍品)进行司法拍卖(注:至2019年7月31日前,案外人陈赟、孙奇峰对上述房地产享有租赁权)。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2月24日出具编号为八达国瑞房估(2017)余(司)第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报告载明:拍品市场价2084.36万元。上述拍品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7月17日,买受人杭州之江印刷有限公司以18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在规定期限内已将拍卖款项缴纳至本院。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八达国瑞房估(2017)余(司)第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项下被执行人高宏成、滕铮、侯书文按份共有的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大街3号即文苑风情小区16幢16-2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经移字第××号、第××号、第11914765号,土地证号:杭经国用(2011)第0008**号]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买受人杭州之江印刷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过程中所涉交易税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强审 判 员 张东风审 判 员 宁 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单静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