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03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哈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哈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3民初640号原告:秦皇岛哈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老龙头路南海花园小区物业楼。法定代表人:宋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华,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陈滨,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花园小区*****号。原告秦皇岛哈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黄秀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皇岛哈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245元(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2、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128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128元从2016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山海关区南海花园小区9号楼2单元4号业主,该房为建筑面积86.33平方米的住宅房屋。2015年1月21日原告与山海关区南海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南海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山海关南海花园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管理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5元进行支付,因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为试运营一年,试运营期间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5元进行支付。故被告应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5元向原告交纳2015年物业管理服务费。2016年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5元向原告缴纳服务管理费用。如被告违反协议,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欠不向原告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一直未果。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滨未提交证据及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7日,原告秦皇岛哈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山海关区南海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南海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山海关区南海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秦皇岛哈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入驻山海关南海花园小区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工作,委托管理事项为房屋建筑主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服务设施维护保养、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协理工作、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报案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社区文化娱乐活动等,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包括试用期一年),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物价局规定的标准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5元收取,支付期限为每年度3月1日征收。上述协议还约定有其他内容。签订协议后,原告即开始为南海花园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在此期间,山海关区南海花园业主委员会、山海关区路南办事处海景社区居委会多次为原告出具工作评语,对原告的物业服务予以肯定和认可,2016年8月被房产局物业办评为优秀管理小区,被告系南海花园小区9号楼2单元4号业主,该房建筑面积86.33平方米,经原告催缴,至今被告未向原告缴纳2015-2017年的物业费124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作评语、示范小区证明书、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有相关部门加盖印章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与山海关区南海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南海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适用该小区所有业主,被告作为山海关区南海花园小区的业主,应当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主张被告拖欠的2015-2017年物业管理服务费1243元,符合相关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主张给付违约金,无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陈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说明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被告陈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说明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被告陈滨应给付原告秦皇岛哈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243元;驳回原告秦皇岛哈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陈滨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滨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哈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共计1243元。二、驳回原告秦皇岛哈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德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