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福永与承德县新杖子乡两益城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福永,承德县新杖子乡两益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611号申请执行人周福永。被执行人承德县新杖子乡两益城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周会,职务: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周福永与承德县新杖子乡两益城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0日在承德县新杖子信用社将被执行人承德县新杖子乡两益城村村民委员会存款扣划,并兑付申请人陈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