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徽圣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香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圣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香满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4民初500号原告:安徽圣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兴庐科技产业园研发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595304H(1-1)。法定代表人:曹大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娟,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满院,经营场所按时合肥市蜀山区***号,注册号3401040044003003。经营者:田新中,男,汉族,1981年11月23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安徽圣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宝新能源公司)与被告香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宝新能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香满院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材料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圣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2686.4元;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507元(时间自2016年3月28日暂至2016年12月1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供货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新醇环保燃料,单价为每斤2.1元,被告应按时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供应燃料,但被告却多次拖欠货款,截至2016年1月4日,被告欠货款6000元,被告出具一份欠条予以证明,后原告又向被告供应6686.4元货款,但被告仍未按时支付,现被告共欠原告12686.4元的货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被告香满院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圣宝新能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合其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圣宝新能源公司与被告香满院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数额应为6000元,香满院负有归还上述欠款本息的义务,逾期未还的还应支付逾期利息。2016年1月4日,香满院饭庄向圣宝新能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燃料费6000元。香满院应及时支付所欠款项,逾期未付的,圣宝新能源公司主张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自2016年3月28日起算逾期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圣宝新能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三中收货单位为“老乡好”送货凭单无法证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该公司提交的其他各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其证明效力以本院查明的事实为准。本院认为,被告香满院向原告圣宝新能源公司出具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香满院负有按期支付欠款本金6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逾期未还还应承担相应逾期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香满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圣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欠款本金6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3月2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圣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香满院承担100元,原告圣宝新能源公司承担3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香满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唯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利娟附1:本案证据目录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企业基本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三、欠条、送货凭单证明:被告共欠原告12686.4元的货款。附2: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