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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贾九莲与贺宝生、贺伟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九莲,贺宝生,贺伟,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星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1004号原告:贾九莲,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城村居民。被告:贺宝生,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城村居民。被告:贺伟,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城村居民。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星社区。法定代表人:张艇,社区主任。原告贾九莲与被告贺宝生、贺伟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贾九莲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九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九莲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贾九莲负担。审 判 长  王振玉人民陪审员  孙玉明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灵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