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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芳与陈广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陈广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民初569号原告:张芳,女。被告:陈广东,男。原告张芳与被告陈广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5月19日、7月14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芳参加四次开庭,被告陈广东最后一次开庭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损失计15000元。不再要求被告包工包料重新返修。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原告经中间人刘翔介绍把位于崔寨时代家园3单元502室三室一厅的地砖、墙砖交给被告施工,约定工钱2000元,施工结束后,原告、被告双方即将工资结清,在日后保养期间,原告发现地砖有中空现象,经详细查看,被告所装修的地砖有70%中空,原告即找中间人找被告协商返修事宜,被告不理睬,因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在干活的头一天,我到施工现场看到原告进的沙子,全是面沙根本无法镶贴。原告说你们尽可能的贴,我们贴的时候也尽力了,也没有签什么协议,如果原告之前说贴不好就包公包料重新贴,那每平方10元的价格我们不会愿意给她贴的。面积大约不到200平方,工钱共计2350元,最后给我了2000元。工资结清后,后来中间人给我说地砖有空的地方,我去了几次,他们已经开始施工安装吊顶,在没有保养好地砖的情况下,不能马上施工别的地方,应该停几天保养一下。我认为原告没有保养地砖,贴好地砖后应该上水。施工的第二天,剩余贴地砖的料水泥灰,用铁锹一拍像土一样一点都不凝固,这个事情我给原告打过电话,原告还是说你们照好的贴,我们已经尽到努力了。我不同意返还原告15000元和包工包料重新返修。空砖的现象存在,但是比例很低,我给原告家贴的也就只有三四块空的现象,主要还是后来别的工人干安装别的活造成的,我属于正常的施工。原告是在没有保养好期间再次施工造成的后果。庭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证据1照片,被告无异议,证明地砖有空的现象,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证据2,系购买材料的单子,不能证明原告财产损失的情况,该证据不予确认。根据庭审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芳在沛县崔寨时代家园购买一套房屋,通过中间人刘翔介绍,2016年8月被告承接原告房屋的地砖、墙砖的施工,原告提供材料,被告清包工,被告干活期间约吕永民、胡明才两人帮忙干活。干活时,被告曾向原告提出所买沙子不适宜贴砖。被告施工四天,结算工钱2000元。后原告发现被告铺设地砖、墙砖有空的现象,找被告讨要说法,被告到现场给原告说出现问题是因为原告提供材料及后期没有保养造成,不是被告铺设技术问题。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承揽合同,但是根据双方陈述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被告按照约定完成承揽任务,原告支付被告工钱。现因铺设地砖和墙砖出现不严实有空现象。原告主张系被告施工质量出现问题,被告认为系原告提供的沙子及后期没有保养出现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规定,原告没有提供证明地砖和墙砖中空不实属于被告施工造成还是自己提供材料造成的证据,属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其要求被告赔偿15000元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芳要求被告陈广东赔偿损失15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张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杰审 判 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王传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