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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春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赵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浑江区。被执行人:赵春艳,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东四委。本院在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与赵春艳罚金一案中,权利人依据已经生效的白山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浑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赵春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车辆、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赵春艳除了名下有产权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00008**号,建筑面积75.50平方米房屋(已查封)以外,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3万元罚金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2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院印)书记员  刁晓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