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铜仁市茂盛伍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八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市茂盛伍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八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910号原告:铜仁市茂盛伍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共青路***号。法定代表人:文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女,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铜仁市碧江区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杨八月,女,住铜仁市碧江区。原告铜仁市茂盛伍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八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原告铜仁市茂盛伍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仁市茂盛伍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铜仁市茂盛伍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