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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叶军胜与薛学权、叶文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军胜,薛学权,叶文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337号原告:叶军胜,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薛学权,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叶文林,男,194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叶军胜与被告薛学权、叶文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军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叶文林负担。审判长  冯玉清审判员  侯明亮代理审���员陆赛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春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