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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于书忠、丁月清等与刘露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书忠,丁月清,刘露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388号原告:于书忠,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冠县。原告:丁月清,女,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冠县,于书忠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书忠,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冠县。被告:刘露露,女,成年,回族,个体户,原住冠县,现住冠县。原告于书忠、原告丁月清与被告刘露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书忠、原告丁月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运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