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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秋凤、天津市白丁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凤,天津市白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2162号申请执行人杨秋凤。被执行人天津市白丁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龙,经理。申请执行人杨秋凤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白丁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津武劳人仲案字第034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白丁工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马东超执行款人民币8158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市白丁工贸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市白丁工贸有限公司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白丁工贸有限公司被另案申请破产并已受理。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法律文书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天津市白丁工贸有限公司被另案申请破产并已受理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216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存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