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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龚新柏与乐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新柏,乐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778号原告:龚新柏,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乐小青,女,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原告龚新柏诉被告乐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龚新柏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新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新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新柏负担。审判员  汪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