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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芈海芹与文峰区中华电动车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芈海芹,文峰区中华电动车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106号原告:芈海芹,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文峰区中华电动车城。负责人:黄艳玲。原告芈海芹与被告文峰区中华电动车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芈海芹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芈海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 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