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芈海芹与文峰区中华电动车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芈海芹,文峰区中华电动车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106号原告:芈海芹,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文峰区中华电动车城。负责人:黄艳玲。原告芈海芹与被告文峰区中华电动车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芈海芹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芈海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 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