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4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简忠辉与李品、刘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忠辉,李品,刘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4348号原告:简忠辉,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李品,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刘珊珊,女,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简忠辉与被告李品、刘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至2017年6月21日止为1200元,2017年6月22日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息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简忠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品、刘珊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品、刘珊珊于2012年2月7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22日,被告李品向原告简忠辉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7年4月22日前归还,借款利息按每月2%计算,被告刘珊珊同时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日,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品、刘珊珊共同归还原告简忠辉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元(已减半),由被告李品、刘珊珊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莫嘉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