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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2民初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孙爱泉与刘海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泉,刘海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426号之一原告:孙爱泉,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丽,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海峰,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文化北路46号。负责人:张延桂,经理。原告孙爱泉与被告刘海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爱泉以治疗尚未终结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牟明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田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