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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1执46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本院(2016)湘112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原诉讼保全期间所申请冻结的存款予以解除。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原申请冻结其存款本院予以解除。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12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某某所申请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12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