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1执46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本院(2016)湘112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原诉讼保全期间所申请冻结的存款予以解除。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原申请冻结其存款本院予以解除。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12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某某所申请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12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