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行申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其他行政行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行申2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住所地:乌鲁木齐新市区祥和北三巷。负责人:陶新明,乌鲁木齐基督教会负责人。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因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不予立案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行终1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红头文件指挥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以”遗失补证”暗箱转移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宗教房产,故向被申请人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新建复【2016】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因其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的诉讼资格有宗教房产权属证书证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05)新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已确认其成立于建国前,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任意以红头文件对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实施侵权已经成为习惯,法院应当对其不良侵权习惯依法进行制裁。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审理本案。本院审查查明,起诉人以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名义起诉,但”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的印章及财务印章已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于2005年1月13日在《乌鲁木齐晚报》公告作废,起诉人到乌鲁木齐市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时未被登记,故未能提交证明其身份的主体证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本案起诉人以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名义起诉,但未提交主体证明,亦未提交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证明,故不具有以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名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应不予立案。原审法院对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倩审 判 员 古丽巴哈尔代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比 努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