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执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石殿桥、赵留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殿桥,赵留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豫0922执446号之一申请人石殿桥,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被执行人赵留法,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本院在执行石殿桥申请执行赵留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留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92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波审判员 王玉峰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景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