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祥斌、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斌,李建,何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457号申请人李祥斌。被申请人李建。被申请人何金明。申请人李祥斌与被申请人李建、何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祥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祥斌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祥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820元,由李祥斌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韩世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崔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