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燕秀琴申请执行陈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秀琴,陈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燕秀琴。被执行人陈福荣。本院执行的燕秀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福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将被执行人陈福荣名下位于文峰区东关华予住宅楼2号楼1单元3层8号房屋过户至申请人燕秀琴名下,办理过户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燕秀琴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毕孝峰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