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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燕秀琴申请执行陈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秀琴,陈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燕秀琴。被执行人陈福荣。本院执行的燕秀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福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将被执行人陈福荣名下位于文峰区东关华予住宅楼2号楼1单元3层8号房屋过户至申请人燕秀琴名下,办理过户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燕秀琴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毕孝峰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