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琦,男,汉族,1992年3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谈隆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王琦酒后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潘集区九华山路路段,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民警对被告人王琦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王琦带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院专业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三份,一份由潘集交警大队保存,二份于次日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含量鉴定。2017年1月10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王琦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1.9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另查明:经司法机关调查评估,被告人王琦适合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和抽血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淮南市人口信息查询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安徽朝阳司某所[2016]法毒检字第7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琦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琦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亦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王琦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