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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某1、张某与李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919号原告李某1,男,200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兼原告李某1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李某2,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张某诉被告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张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张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张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辛崇增人民陪审员  黄希忠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微信公众号“”